• 无障碍|
  • 长辈版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建议提案办理> 办理制度和总体情况
索引号: 00326276X/201909-00013 组配分类: 办理制度和总体情况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
名称: 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须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19-09-02
索引号: 00326276X/201909-00013
组配分类: 办理制度和总体情况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对外事务
名称: 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须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9-02
发布日期: 2019-09-02
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须知
发布时间:2019-09-02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2019年度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必须严格遵照县政府《关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绩政〔2012〕4号)要求进行。

一、关于建议、提案的交办

承办单位在接到县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后,要认真清查,逐件登记并确定分管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并于交办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好《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单位签收回执》送县政府督查室;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职责范围的,应同时向县政府督查室和县人大人选工委(县政协提案委)作出书面说明,提出依据和理由,经同意后方可退回,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或自行转办。

二、关于建议、提案的承办

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好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和答复工作,确保与建议人、提案人见面率达到100%,建议、提案办复率达到100%,代表、委员反馈意见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100%。

承办单位在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要结合工作职责逐件研究分析,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办理工作计划、时序进度和工作要求。承办总件数3件以上的要召开交办会,落实具体的承办股室和承办人员。

建议、提案初步答复意见形成后,承办单位应征求建议人或提案人的意见,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承办单位应当与领衔的代表或委员见面,《承办单位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面情况记录表》须在2019年5月10日前一式二份分别报县政府督查室和县人大人选工委(县政协提案委)。

对县委常委领衔督办的提案和县政府县长、副县长领衔督办的提案,承办单位要主动与领衔督办领导联系,及时报告办理过程的时间节点;根据领衔督办领导的时间安排,做好提案办理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工作。

三、关于建议、提案的答复

承办单位在落实与代表、委员见面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初步答复意见修改完善并形成正式答复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县政协重点提案还须报督办县领导审阅),呈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正式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今年建议、提案的办理答复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正式答复件和《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须一并分别报县人大人选工委、县政协提案委和县政府督办室。

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结束后,须按要求作好办理工作总结,总结书面材料于2019年7月底前分别报县人大人选工委、县政协提案委和县政府督办室。

四、关于建议、提案的会办

1、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相关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

2、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办单位落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3、会办单位的初步会办意见应与建议人或提案人见面并征求意见,正式会办意见和《见面情况记录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须在2019年4月25日前提交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汇总后,提出办理意见,统一答复建议人或提案人。

4、会办单位的会办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给主办单位的,会办单位要及时催办,同时可提请县政府督办室进行督办,督办情况纳入会办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