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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6276X/201907-00083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关于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4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6-25 发布日期: 2019-06-25
索引号: 00326276X/201907-00083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关于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4号提案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6-25
发布日期: 2019-06-25
关于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6-25 00:00 来源:绩溪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方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第三人侵权工伤赔偿相关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以来,各地对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执行不一致。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13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这是对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作出了规范性的规定。

工伤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系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与不同赔偿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责任,故劳动者可以同时向用人单位和侵权人主张权利,并同时得到用人单位和侵权人给予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和赔偿。但是对于已经获得赔偿的项目再重复要求的,如已经获得的医疗费等,不予支持。

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加强对这一问题的调查,在现有立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一方面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妥善办理相关案件,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研究,尽可能提出完善该项规定切实可行的方案。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联 系 人:胡斌

联系电话:0563-8158967

 

 

                                               201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