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星俊、戴平华、汪院辉、方灶荣四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切实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2013年10月,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出台了《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宣人社发〔2013〕30号),根据此文件精神,我局配合乡镇和相关部门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015年9月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停止执行宣人社发〔2013〕30号文件通知》(宣人社秘〔2015〕275号)文件,明确30号文件执行至2015年10月31日止,从2015年11月1日起停止执行。全市都按此时间停止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目前,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已进入全省统筹并统一政策,市、县级地方政府不能制订政策将该部分群体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根据《绩溪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绩政办〔2010〕68号)文规定:县域范围内,经依法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享受每月150元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国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精神,我省将积极探索建立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今后国家和省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联 系 人:李利钱
联系电话:0563-8158981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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