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绩溪县庆丰天鹰生化有限公司
地 址: 华阳镇祥云路5号(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集中区内) 邮政编码:245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浩 职务: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存在非法存放危险化学品甲醇的行为。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 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伍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绩溪农村商业银行 ,账号 20000126839010300000018 ,收款人 绩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绩溪县 人民政府或者 宣城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绩溪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19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