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5403/202108-00016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林业局 | 发文日期 | 2021-08-02 10:2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 |
信息来源 | 绩溪县林业局 | 主题导航 | 农业、林业、水利 |
信息名称 | 2021年8月行政处罚案件(1) | 内容概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绩林罚决字[2021]第0020号处罚名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种类1责令恢复处罚种类2罚款处罚事由经依法查明,许**于2020年10月中旬,私自雇用挖掘机在绩溪县扬溪镇丛山行政村舒川村小地名“黑窑子”的山场上开挖山场林地修建陵园公墓。许**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的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擅自开挖山场林地建设陵园公墓。经聘请的林业工程师鉴定:许道炳擅自占用林地修建陵园公墓,改变用途林地的性质为一般商品林,擅自改变用途林地的面积为1358平方米。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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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绩林罚决字[2021]第0020号 |
处罚名称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处罚种类1 | 责令恢复 |
处罚种类2 | 罚款 |
处罚事由 | 经依法查明,许**于2020年10月中旬,私自雇用挖掘机在绩溪县扬溪镇丛山行政村舒川村小地名“黑窑子”的山场上开挖山场林地修建陵园公墓。许**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的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擅自开挖山场林地建设陵园公墓。经聘请的林业工程师鉴定:许道炳擅自占用林地修建陵园公墓,改变用途林地的性质为一般商品林,擅自改变用途林地的面积为1358平方米。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行政相对人 | 许** |
(居民身份证号) | 3425*********2536 |
处罚结果 | 1、责令限期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责令限期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3、并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3580元。 |
处罚决定书日期 | 2021-8-2 |
处罚机关 | 绩溪县林业局 |
执行情况 | 已执行 |
公开状态 | 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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