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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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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皖政务办秘〔2024〕2号)要求,结合2023年我县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统计数据编制而成。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报告全文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事项。报告的电子版可在绩溪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cnjx.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阅或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或有咨询需求,请与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股联系(地址:绩溪县龙川大道28号行政办公中心F302;联系电话:0563-8158055;邮编:245300)

一、总体情况

2023年,我办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紧紧围绕全县重点工作和群众关心关注的民生热点,不断拓展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制度、严格公开审查、强化公开监督,有力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透明政府建设。

(一)主动公开情况

围绕省政务公开办2023年度政务公开重点工作清单及时发布绩溪县为企业办实事清单2023版、绩溪县村(居)务公开事项清单和省测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并组织各乡镇搭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线下公开展示栏,进一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民生信息公开,不断提升基层“两化”公开质效政府网站全年共发布信息25264条,编发政府公报9期,主动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17召开新闻发布会23,持续做好信息发布基础工作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严格落实《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规范》,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全年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4件,其中予以公开10件,部分公开1件,无法提供3件。从申请方式上看,网络申请13件,占93%;信函申请1件,占7%。经认真审查,均按《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答复办理,答复办结率100%全年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三)政府信息管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网站发展指引》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准确把握公开原则、范围、尺度;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落实“三审制”,先审后发、授权发布,确保内容准确、表述规范;不断优化政策文件库建设,完善动态更新机制,公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65件,按标签分类实现统一入库管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一是优化栏目建设对政府网站重点领域部分栏目名称表述、子栏目设置和内容展示等作出调整,严格遵循安徽省重点领域指引目录,及时更新栏目信息。二是完善平台搭建。有序推进政府政策文件库、公共企事业单位展示页面建设,应公开尽公开,做到集中展示、一库全收三是精简账号管理。今年以来共清理注销“僵尸号”18监管政务新媒体账号11个,监管运维实现常态化。

(五)监督保障

全年共举办政务公开工作和整改培训会7次,约谈相关单位隐私泄露、超时未更新、公开内容不规范问题2次。每月按时通报政府网站、政务公开及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发布情况,抓好日常测评工作,确保责任追究到人、问题整改到位、促进工作落实。2023年,我办做好网站信息发布情况的日常监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未发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17

12

65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4

0

0

0

0

0

14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0

0

0

0

0

0

1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1

0

0

0

0

0

1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3

0

0

0

0

0

3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14

0

0

0

0

0

14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稳中有进、成效显著,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基层“两化”质效有待提升。部分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与省指引目录不一致,信息发布存在要素缺失、内容模糊、不符合时限要求等问题。二是队伍工作能力有待提高。部分单位短时间内频繁更换政务公开经办人员,工作交接不到位,导致公开队伍整体的专业化水平不高,制约工作纵深推进。三是信息公开范围有待拓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方便群众办事等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涉及和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文件公开相对较少。2024年,我办将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抓好“两化”领域数据质量。严格参照省指引目录,动态调整基层“两化”对应领域事项目录及栏目,对照公开事项内容标准查缺补漏,及时更新、规范发布;持续做好惠农惠民资金发放等信息公开,并将各乡镇公开情况按月度进行整合公示,推进基层政务公开向村(居)延伸;开展“两化”领域专项随机抽查,将抽查结果纳入通报和年度考核指标,并反馈给各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对政务公开主体单位起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二)加强人才队伍能力建设。不断健全“传帮带”机制,以老带新做好工作交接。针对共性问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安排县直单位与各乡镇经办人开展跟班学习,促进业务人员快速掌握技巧,及时报送工作动态。针对个性问题,常态化对各单位进行一对一指导,全面提升政务公开队伍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信息主动公开力度。进一步强化各单位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意识,持续加大减税降费、经济奖补、为企业办实事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力度,补充完善各类办事指南、公共服务等内容,不断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定期做好对门户网站栏目信息的检查、整改,做好各栏目月度、季度信息发布,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是加强考核,建立长效机制。扩充政务公开人才队伍,实行“AB岗”工作制,持续做好月度通报和日常监测,对公开更新不及时、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及时通报,对出现隐私泄露、错误表述等重大隐患的单位及时约谈,加强监督考核,强化结果运用二是优化服务,助优营商环境。2023年,组织民营企业家座谈会5场,51家企业负责人参加座谈,推动13条建设性意见、116个诉求问题闭环解决。在全县设立县乡村三级99个“办不成事反映”窗口,对185条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检查核对,全年办结“一口收办”15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