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绩溪县政府网站!

  • 繁体版|
  • 智能问答|
  • 无障碍|
  • 长辈版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行政执法公示 > 事前公示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信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4-03-21 16:45 信息来源:县科技商务经信局 浏览:
【字体大小:

序号

执法项目分类

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审核依据

责任事项

1

行政许可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征求公众意;专家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公告,并举行听证的;
3.决定阶段责任:按时办结;作出项目许可决定、审核意见或不予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子许可的书面告并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抄送有关部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