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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绩行复决﹝2023﹞13号)

发布时间:2023-09-22 09:52 信息来源:司法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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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吴xx。

被申请人: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x,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3年3月11日通过向被申请人邮寄挂号信投诉举报xxx超市(xx店)药品违法一案,单号:XAxxxx。被申请人2023年3月13日签收,2023年3年20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消费投诉不予受理,针对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药品线索未作任何告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处理我的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反映信明确有要求下架涉案产品,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举报。再依据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再依据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年3月13日收到举报违法线索+35工作日=2023年5月5日到期。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告知是否立案职责属于违法,依据行政复议法有错必究原则,请支持我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2023年3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邮寄的反映材料,因情况复杂,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3月31日决定延长核查期限,于4月24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于4月26日通过EMS邮寄给申请人反映信的答复函,寄出答复函中的收信人、收信地址、电话均采用申请人挂号信张贴的姓名(吴xx)、地址(xx市xx区xx路xx一号x号楼)和电话(1xxxxxx),被申请人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职责,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程序合法,而申请人所述与实不符!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0日,申请人从xxx超市(xx店)花费15元购买了“真龙凌云97s硬”香烟一盒。2023年3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反应信》,反映其从xxx超市购买了一盒烟和两片云南白药创可贴,云南白药创可贴未按规范储存。

因线索核查需要,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1日决定延期核查。同日,被申请人到xxx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超市出口处有两盒开封的创可贴,执法人员在超市商品编码库未查到该商品,该创可贴是为店员备用的。2023年4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反应信的答复函》,答复“本局决定暂不予立案”,并于4月26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反应信》;2、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3、现场笔录;4、不予立案审批表;5、《反应信的答复函》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反映在xxx超市购买了一盒香烟和两片云南白药创可贴,提供了xxx超市的购物小票,但该购物小票显示2023年2月20日申请人在xxx超市购买了一盒香烟,并无购买云南白药创可贴的记录,因此,不能证明其购买了两片云南白药创可贴的事实。被申请人作出《反应信答复函》答复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亦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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