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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绩溪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08 11:00 信息来源:司法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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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绩溪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2日       


绩溪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管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成立法律顾问团,统一聘请法律顾问为县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续聘。

第三条 县司法局承担县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联络、协调、考评和业务管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由政府机关中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法制人员、公职律师等)、外聘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组成。

第五条 县司法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符合条件的法制人员、公职律师等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中推荐拟担任法律顾问人选,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或协商推荐方式进行遴选。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七条 外聘的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律专家,或者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执业律师;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四)严格遵纪守法,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还应当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第八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其他涉法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或者应县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为涉及县政府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县政府委托,对有一定影响的涉法事务进行法律论证或者参与协调处理;

(四)参与县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重大投资、采购、国有资产处置项目谈判等活动,参与草拟、审查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文本;

(五)参与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选题和草案的咨询论证或起草工作;

(六)根据县领导工作需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县政府领导信访接待工作;

(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九条  县政府涉法事务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研究的,由县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第十条  县司法局安排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应当统筹考虑专业特长,合理、均衡安排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在处理涉法事务时,获得全面、必要的信息资料;

(三)获得适当的服务费(外聘法律顾问);

(四)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按时完成规定任务;

(二)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三)不得以县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之无关的事务;

(四)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五)与所处理的县政府及部门涉法事务有利害关系的,主动提出回避;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不得有其他有损县政府合法权益和形象的行为。

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一般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引据法条,阐述法理,说理详实,意见明确。

第十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涉法事务,应当如实建立工作档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县司法局提出意见、建议,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司法局报送当年工作总结。

         县司法局对县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整理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县司法局应当对县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适当调整,向县政府提出续聘或者解聘的建议。


县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司法局报请县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执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任期内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或者3次不按期限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县政府利益的。

      县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绩府法〔2015〕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县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涉法事务登记表

   2、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评议表


县政府法律顾问处理涉法事务登记表

涉法事务

名称

 

涉法事务

类型

 

承办政府

法律顾问

 

交办时间

 

参与处理

方式及要求

 

法律意见

反馈时间

 

法律意见

反馈方式

 

工作情况

概述及工作建议

       

 

 

                         

                        签字:

年   月   日


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评议表

法律顾问姓名: 

所在单位 (律所):

工作评价:

能否按时完成政府指派的工作任务。能()否()

所提供的服务质量是否满足政府要求。是()否()

聘期内是否存在损害政府利益的行为。是()否()

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或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否()

基本评价

德的方面:优秀□ 良好□  一般□

能的方面:优秀□  良好□  一般□

勤的方面:优秀□ 良好□  一般□

绩的方面:优秀□  良好□  一般□

廉的方面:优秀□  良好□  一般□

总体评价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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