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市容秩序,切实解决“脏、乱、差”现象,营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推动我县文明创建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城区主次干道市容环境秩序实施严格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临街单位和沿街经营户应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不得超门店经营、占道经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及公共场所设摊经营。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等,不得在建(构)筑物、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各种标语、广告和其他张贴品。
四、临街单位和沿街经营户不得随意倾倒垃圾、污水,不得随意焚烧垃圾。
五、临时摊点经营户要按规定在临时疏导点销售,严禁沿街叫卖。
六、非机动车须在非机动车停车标线内按指示标线按序规范停放,违者将抄牌或强行拖离。
七、临街施工工地应按规定要求围挡作业,建筑垃圾处置须遵守规定,不得擅自处置,清运沿途不得撒漏、污染道路。
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县城管执法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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