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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绩行复驳决﹝2020﹞02号)

发布时间:2020-08-31 09:04 信息来源:绩溪县司法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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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邵**

申请人:汪**

申请人:汪**

申请人:黄**

申请人:程**

申请人:陈**

申请人:邵**

被申请人: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汪有红,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0年3月20日作出的《关于绩溪县华阳***升级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审批﹝2020﹞74号)不服,于2020年7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绩溪县华阳***升级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审批﹝2020﹞74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合法所有的商铺位于绩溪县**,2013年因政府打着改造升级的名义涉及拆迁,申请人和政府于2013年签订了绩溪县农贸中心产权商铺回迁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按照“三同”原则(同朝向、同面积、同功能)给申请人原地回迁,并约定回迁商铺的整个建筑布局按照协议约定的方案进行,且不得随意改动。后申请人搬迁腾房,但至今并未给申请人按照协议给予回迁。近日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得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绩溪县华阳**升级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审批﹝2020﹞74号),批复对***进行改造。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绩溪县华阳**升级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违法,无职权依据,程序违法,随意更改市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权益。特向贵府申请复议,望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颁发的发改审批﹝2020﹞74号《关于绩溪县华阳***升级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2020年3月20日,绩溪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申报绩溪县华阳***升级改造项目的请示》(绩科商经信﹝2020﹞28号),申请审查批复。经审查,绩溪县华阳***内部设施有破损,功能不完善,实施华阳***升级改造项目有利于完善***功能、改善配套设施,且该项目属于国家政策支持范围,可争取上级资金,符合《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一条规定。

二、被申请人颁发发改审批﹝2020﹞74号《关于绩溪县华阳***升级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程序合法。绩溪县华阳***升级改造项目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平台申报生成项目代码,并进行了项目建议书书面批复,符合《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第十条规定。

三、被申请人目前已回收绩溪县华阳***升级改造项目,并撤回发改审批﹝2020﹞74号《关于绩溪县华阳***升级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由于国家支持政策发生变化,争取上级资金难度很大,7月14日绩溪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提交《关于申请回收绩溪县华阳***升级改造项目报告》(绩科商经信﹝2020﹞77号),请求回收项目并撤回建议书批复。被申请人于当日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平台对该项目进行了回收并出具《关于同意回收绩溪县华阳***升级改造项目并撤回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邵**、汪**、汪**、黄**、程**、陈**、邵**是绩溪县华阳***相关商铺的产权人。

为对绩溪县华阳***进行升级改造,2020年3月18日绩溪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申报绩溪县华阳***升级改造项目的请示》(绩科商经信﹝2020﹞28号),被申请人审查后,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关于绩溪县华阳***升级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审批﹝2020﹞74号),同意实施绩溪县华阳***升级改造项目。

2020年7月14日绩溪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申请回收绩溪县华阳***升级改造项目报告》(绩科商经信﹝2020﹞77号),请求回收项目并撤回建议书批复。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同意回收绩溪县华阳***升级改造项目并撤回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函》,函告绩溪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同意回收绩溪县华阳***升级改造项目并撤回项目建议书批复。

本机关认为: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间,被申请人撤销了原行政行为,但申请人未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行为,主要是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判断某一项目是否应予审批。具体到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绩溪县华阳***升级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审批﹝2020﹞74号),批复的内容为项目建设地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估算及下一步要求。《关于绩溪县华阳***升级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审批﹝2020﹞74号)与申请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故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关于“侵犯其合法权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绩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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