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31003262778A/202312-00093 组配分类: 学生资助政策
发布机构: 绩溪县华阳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2-13 发布日期: 2023-12-13

关于印发《绩溪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13 11:52 来源:绩溪县华阳镇人民政府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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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职学校、普通高中: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规定,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绩溪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绩溪县财政局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25日

 

 

绩溪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19〕914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和县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以上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共同管理。县财政局负责组织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会同县教体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分配及下达资金。县教体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校上报并审核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测算方案;会同县财政局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我县具体名额由市财政局、教体育局确定。

(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艺术类其它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省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学生的15%确定。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我县具体标准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3档。

第六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杂费。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我县具体标准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3档。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收费标准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八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分配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九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政策。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级与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分担。其中:中央与我省按6:4的比例分担。我省承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县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第十条 国家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所需资金由中央、省级与县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我省承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县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民办普通高中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省财政根据中央财政核定我省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核定各县免学杂费财政补助标准,原则上三年核定一次。对因免除学杂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免除学杂费学生人数和免除学杂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并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县级政府预算管理,县财政、教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三条 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 “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资助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资助学生。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八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九条 各中职学校、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抄送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教体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绩溪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绩溪县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目  录

 

中等职业教育

附1

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2

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附3

安徽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普通高中教育

附4

安徽省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附5

安徽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附1:

绩溪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市财政局、市教体局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名额确定。

条 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纪守法,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获得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须为中职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第六条 获得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助。

条 中等职业学校具体负责组织中职国家奖学金申请受理、评审等工作,提出本校当年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等职业学校将初评结果按程序分别报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将汇总名单统一报送教育部。

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将获得中职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中职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校要加强对获奖学生典型事迹的宣传工作。

 

 

附2:

绩溪县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艺术类其它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3:

绩溪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我县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3档。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绩溪县教育体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绩溪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组织学生认真填写《绩溪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应将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六条 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九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附4:

绩溪县普通高中免除学杂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并将执行情况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 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学校名单由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教育厅确定。

第五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六条 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附5:

绩溪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我县实行分档资助,分档标准为1000元、2000元、3000元3档。

第五条 学校应按照《绩溪县教育体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绩溪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组织申请学生认真填写《绩溪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加强审核,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校于每年开学后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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