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30336/202502-00006 | 组配分类: | 招生政策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教育体育局 | 主题分类: | 科技、教育 |
名称: | 【招生政策】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休学等特殊需求政策解读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5-02-20 | 发布日期: | 2025-02-2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休学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休学学生家长的休学申请(家长、班主任、学校负责人分别签字,学校盖章);提供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和原始医疗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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