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778A/202401-00061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绩溪县华阳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称: | 关于印发绩溪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1-22 | 发布日期: | 2024-01-22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要求,依据《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宣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结合我县实际编制了《绩溪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现予以印发。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坚持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民生实事项目。
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抓好工作推进,分别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2023年11月6日
绩溪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 对象 |
服务 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牵头部门 |
1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休闲优待服务 |
参观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 |
物质帮助 |
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 |
县文旅局 县住建局 县城管局 |
2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助餐服务 |
老年人到助餐点就餐均有补助。 |
物质帮助 |
60-69周岁、70-79周岁、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餐分别补助不少于1元、2元、3元。每天补助2餐。就餐补助不发放给补助对象,仅用于就餐消费时直接抵扣。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3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社区日间照料 |
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开展老年人活动。 |
关爱服务 |
对城乡养老服务三级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含200平方米),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2万元的运营补助;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每个每年不低于1.5万元的运营补助。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4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健康服务 |
便利老年人就医服务。 |
关爱服务 |
执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实施进一步便利老年人就医举措的通知》等规定。 |
县卫健委 |
5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
提升城乡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水平。 |
关爱服务 |
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十四五”实施方案》等规定。 |
县住建局 |
6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有所学 |
覆盖县、乡、村三级老年教育体系的服务网络。 |
关爱服务 |
执行《宣城市老有所学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定。 |
县教体局 |
7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健身 |
公共体育场馆向老年人群体提供便利服务 |
关爱服务 |
执行《宣城市快乐健身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定。 |
县教体局 |
8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智慧助老 |
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 |
关爱服务 |
老年人常用的网站和APP推出大字体、大图标、语音引导、内容朗读等适老功能。广泛开展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教育培训。 |
县科技商务经信局 县人社局 县教体局 |
9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养老机构享受一次性建设资金补助 |
对自建、租赁经营且手续齐全并已投入运营一年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
物质帮助 |
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下的,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自建养老机构床位数在50张以上(含50张),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经营其合同期在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不少于1000元一次性建设补助。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10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养老机构享受床位运营补助 |
对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按实际接收本县户籍的老年人数给予运营补助。 |
物质帮助 |
运营补助标准按照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确定。接收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轻、中、重失能失智程度,运营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以上。原则上收住自理老人不给予运营补助。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11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养老机构享受承接政府转移补助 |
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和企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供养的保障对象,给予购买养老服务补助。 |
物质帮助 |
按规定标准将政府供养的保障对象生活、医疗费等补助转入,并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购买养老服务补助。接收政府供养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其轻、中、重失能失智程度,服务补助标准分别上浮30%、50%、100%以上。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12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 |
集中供养 |
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退役军人,提供集中供养、医疗保障。 |
照护服务 |
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光荣院管理办法》等规定。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县民政局 |
13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 |
县人社局 县财政局 |
14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等规定。 |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
15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关爱服务 |
执行省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 |
县民政局 |
16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关爱服务 |
执行《基本卫生公共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等规定。 |
县卫健委 |
17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关爱服务 |
执行《基本卫生公共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等规定。 |
县卫健委 |
18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
关爱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
县卫健委 |
19 |
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
物质帮助 |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县交运局 |
20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法律服务 |
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
物质帮助 |
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 |
县司法局 |
21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80-89周岁、90-98周岁、99周岁以上补贴标准每月分别为45元、50元、500元,按月发放至个人。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22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帮助 |
补贴标准为120元/月,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23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物质帮助 |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逐步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内容参考《安徽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给予补贴的改造项目原则上不超过基本项目范围。 |
县民政局 |
24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有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就餐补助 |
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特殊贡献)等,适当给予就餐补助。 |
物质帮助 |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计划生育失独、重点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老年人每餐补助3元。每天补助2餐。就餐补助不发放给补助对象,仅用于就餐消费时直接抵扣。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25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执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26 |
特困老年人 |
分散供养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60%,且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5%、20%、3%,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27 |
特困老年人 |
集中供养 |
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乡人均消费支出的60%,且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3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30%、4%,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高于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28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按照《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执行。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29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探访 服务 |
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通过电话、上门探访等形式,每周探访1次。 |
县民政局 |
30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执行省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等规定。 |
县民政局 县卫健委 |
31 |
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 |
配备康复辅具 |
为有需要的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配备康复辅具 |
物质帮助 |
结合共享康复辅具服务,为年满60周岁及有短期和应急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免费辅具。 |
县残联 县民政局 |
32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脱贫户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补贴标准均为80元/月。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县乡村振兴局 |
33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对评定为轻、中、重度失能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实行差异化补贴,原则上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对同时符合多项补助条件的从高享受。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34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对照顾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养老护理技能培训。
|
县民政局 |
35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食堂(助餐点)享受一次性建设补助 |
依据省市确定的建设任务和验收标准,经县民政局审定同意,对新建(改扩建)的且承诺运营三年以上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给予补助。 |
物质帮助 |
新建老年助餐设施,根据实际支出的80%给予补助,对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对餐饮企业设立老年餐桌的,根据实际发生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依托已建成的养老服务站(幸福院)提供老年助餐服务的,不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如若改扩建,根据实际支出的8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36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食堂(助餐点)享受床位运营补助 |
建成并正常运营,且经县民政局认定的助餐服务设施的运营主体,经验收合格的予以补助。 |
物质帮助 |
根据符合助餐服务补贴老年人年就餐人次给予运营补贴。对年就餐15000人次及以上、10000-14999人次、5000-9999人次、3000-4999人次的,每年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的运营补贴。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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