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31MB1989404J/202204-00052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公民
名称: 关于印发《绩溪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绩溪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绩政办秘〔2022〕16号
生成日期: 2022-04-21 发布日期: 2022-04-21

关于印发《绩溪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绩溪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1 10:31 来源:绩溪县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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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绩溪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绩溪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21日

 

 

 

 

 

 

 

 


 

绩溪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绩溪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2年4月


 

绩溪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防御重点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2.2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防汛现场指挥机构

2.4乡镇应急指挥机构

2.5 应急工作组

2.6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3   汛(旱)前准备

3.1责任落实

3.2应急预案

3.3汛(旱)前检查

3.4工程准备

3.5应急物资

3.6培训演练

3.7宣传教育

3.8社会动员

4   监测预警

4.1监测预报

4.2预警发布

4.3预警响应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信息报告内容

5.2信息报送

5.3信息发布

6  应急响应

6.1响应分级

6.2响应条件

6.3响应启动

6.4响应措施

6.5响应终止

7  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2物资保障

7.3资金保障

7.4技术保障

7.5通信保障

7.6交通保障

7.7电力保障

8  后期处置

8.1善后工作

8.2总结评估

9  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9.3奖励与责任

9.4 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9.5预案解释部门

9.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安徽省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宣城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绩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办<关于加强地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预案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

1.4 工作原则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军地协同、全民参与的原则。

1.5防御重点

1.5.1泥石流、山体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及切坡建房和小流域山洪的防范与人员避险。

1.5.2水库、山塘、护岸等防洪工程保安全。

1.5.3各类危房(包括破旧房、过渡房、孤立房、迎风房、未粉刷房、简易厂房、临时棚等)、施工工地及其他可能出险人员的安全转移。

1.5.4城区及低洼地区和地下空间、设施的防洪排涝。

1.5.5旅游景区、涉水休闲区、农家乐等设施和游客保安全。

1.5.6养老院、避险人员安置点、学校、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保安全。

1.5.7塔吊、广告牌、行道树、电力杆线、通讯线路等高空凌空设施防风保安全。

1.5.8尾矿库、危化企业、粮食储备库等保安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县的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

(2)制订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

(3)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

(4)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监督落实重要工程和重点地区防汛抗旱责任;

(5)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调度运用影响重大的防洪抗旱工程设施;

(6)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7)承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2.1.1  县防指组成

县防指由县委书记任政委,县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部门的副县长任第一副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农水部门的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县政府办、华阳镇、县应急局、县农水局、武警宣城支队执勤二大队、县气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县委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委(县粮储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委、县林业局、县城管执法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绩溪中队、武警执勤二中队、宣城银保监分局绩溪监管组、县供电公司、农发行绩溪县支行、中国电信绩溪分公司、绩溪移动公司、绩溪联通分公司、国元农业保险绩溪县支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县防指成立绩溪县城市防洪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城防指),由华阳镇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办公室负责执行县委、县政府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重大防汛、抗旱、救灾等决策,责成有关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监督协调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负责全县防台、防汛、抗旱、抗洪抢险等重大事件的协调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建不少于100人的基干民兵应急分队,开展业务培训和抢险演练工作;组织协调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力量参加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的群众及抗旱应急送水等防汛抗旱紧急任务。

县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乡镇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控全县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县政府办负责执行县委、县政府及县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的重大防汛、抗旱、救灾等决策,责成有关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监督协调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负责全县防台、防汛、防旱、抗洪抢险等重大事件的协调工作;筹备召开防汛抗旱工作会议及辖区内需要县政府出面协调的有关防汛抗旱工作,表彰防汛抗灾先进等,正确把握全县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

县发改委(县粮储局)负责指导防汛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计划和抗旱水源工程资金计划的协调安排。根据县防办的动用指令,负责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和组织调出(抗洪抢险物资储备、调用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县教体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县科技商务经信局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抗洪救灾和灾后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负责指导全县工矿商贸企业的防汛和灾后恢复工作。协调全县通信运营企业和有关专网单位为防汛抗旱提供通信保障;协调保障防汛抗洪抢险电力应急供应,协调落实防汛抗旱用电指标。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运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危险区养老机构养老人员、民政福利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照县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县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做好防汛抢险取土用地协调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协调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工作;负责承建和监管的在建工程应急度汛、防御台风工作及城区行道树等防台风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县城供水相关工作;配合华阳镇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

县交运局负责公路及工程设施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

县农水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信息,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和日常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发布水情旱情。

县文旅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A级旅游景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洪涝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县应急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助地方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组织险情巡查、应急处置,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指导协调调运抢险物资;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

县林业局负责本行业防汛抗旱工作,根据县防指安排,负责防汛抗洪所需毛竹、杉木等物资的调拔和供应。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等防台风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城区街道卫生清理,指导做好灾后市容恢复和环卫清理等本行业防汛防台抢险救灾相关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指导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时组织播发经县防指或县防办审定的防汛抗旱预警、汛旱情通告,准确报道汛情、旱情、灾情和防汛抗旱重要信息。

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防汛抗旱期间公务用车、人员接待、会议召开等后勤保障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县防办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助;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抗旱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做好临时受灾安置点的消防安全检查。

武警宣城支队执勤二大队、武警绩溪中队、武警执勤二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抗洪抢险救灾任务、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应急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等。

县供电公司负责其所属水电站、电力设施的防洪及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排涝、抗旱的电力供应。

宣城银保监分局绩溪监管组负责洪涝旱灾的灾后保险理赔监督工作。

农发行绩溪县支行负责组织本系统防汛抗洪抢险工作,按信贷原则及时发放农业救灾贷款。

中国电信绩溪分公司、绩溪移动公司、绩溪联通分公司负责为防汛抗旱提供通信保障;根据汛情需要,调度应急通信设施,确保公用通信网设施的防洪安全和通信畅通。

国元农业保险绩溪县支公司负责洪涝旱灾发生后的灾后保险理赔工作。

华阳镇负责县城市防洪抢险及排涝工作,做好危险地区的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县城市防洪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为县防指办事机构,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1)组织拟订并实施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 况等;

(3)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与建议;

(4)协调、监督各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落实县防指工作部署;

(5)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6)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7)组织指导对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2.3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 

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现场指挥的,由县防指或当地乡镇政府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由常务副指挥长或当地乡镇长任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防汛抗旱工作。

2.4基层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由乡镇主要负责人任指挥。乡镇防指是防汛抗旱工作的前沿指挥部,是防汛抗旱工作的基层组织和具体执行者;执行县防指调度指令,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乡自为战”要求,组织指挥督促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行政村(社区)委员会成立防汛抗旱工作组,主要责任人任组长;负责防汛抗旱应急事件具体执行,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村自为战”要求,组织各类抢险机动队、巡逻队等,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秩序维护等相关工作。

企业、社会组织和有关设施管理单位明确防汛抗旱人员和职责,按照县乡防指和主管部门指令和要求,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安全管理,组织抢险机动小分队、巡逻队等,进行自身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人员转移等相关工作。

2.5应急工作组

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县防指设立应急工作组,由防指成员单位组成,下设综合信息、监测预报、抢险救援、宣传报道、后勤保障等5个工作组。根据汛旱情的发展变化和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梯次启动各应急工作组。当启动Ⅳ级、Ⅲ级响应时,部分应急工作组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启动并进驻县防指上岗;当启动Ⅱ级、Ⅰ级响应时,各应急工作组实体运作,责任人进驻县防指上岗。应急工作组启动后,各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负责与县防办保持密切联系。

应急工作组组成单位和主要职责

组别

组成

主要职责

组长单位

成员单位

综合信息组

县委办、县政府办

县农水局、县应急局

掌握全面信息,做好领导参谋;协助领导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负责防汛抗旱会议材料的准备,防御通知、领导讲话稿、新闻发布通稿的起草;收集整理并上报防汛抗旱动态信息的编报,防汛抗旱总结、汇报材料的编写;督导防汛抗旱纪律执行情况;接待上级检(督)查组。

监测预报组

县应急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农水局、县气象局

负责洪涝旱灾害期间气象、水雨情、地质灾害、工情、灾情等公众预警信息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启动Ⅲ级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响应后,责任人集中到县防指办公。

抢险救援组

县公安局

县人武部、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农水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委、县应急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华阳镇等。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水局、县应急局、县文旅局等单位指导地方做好危险区人员安全转移、安置和生活;密切监测地质灾害点、山洪灾害威胁区、旅游景点、农家乐等动态,按照预案随时启动巡查、预警、人员转移程序;启动相关突发性灾害的应急抢险方案;

华阳镇、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等负责城市排涝、市政设施、建筑工地、广告牌、行道树、高杆灯、地下停车场等防汛安全管理;指导做好危房、低洼易涝区、地下设施、公共设施与场所的安全监管和应急预警、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工作。

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全面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应急救援准备,遇有突发灾情,迅速集结抢险队伍随时待命,执行“急、重、难、险”的突击任务。

县农水局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应急抢险技术指导。

县应急局、县发改委、县卫健委、县住建局组织指导洪涝旱期间,尾矿库、化工、粮食、医药、供水等行业的应急抢险任务。

宣传报道组

县委宣传部

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

组织洪涝旱灾情期间,县四大班子领导带队督查、部署防御工作及新闻报道;负责防汛救灾新闻发布、宣传报道、媒体协调和接待;协助发布汛情、灾情、险情等预警信息;编辑防汛抗旱录像专辑;负责防汛抗旱期间网络舆情的监测和引导,打击制造、传播谣言等行为,保障防汛抗旱及抢险救灾正面宣传。

后勤保障组

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交运局、县应急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

县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县应急局、县财政局负责防汛抗旱及抢险救灾期间上级督查人员接待等后勤保障,抢险救灾资金的拨付等;县交运局负责防汛抗旱及抢险救灾期间道路畅通的保障,负责落实县防指组织的抢险救援、抢险救灾物资运送等车辆保障等;县发改委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及调运等的保障;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期间电力系统、网络系统、通讯系统、监视系统等防汛组织指挥系统的保障。

其他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要求,组织应急行动,随时接受县防指的指令。

2.6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应急、农水、自然资源规划、气象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和监测预警网络,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联合开展防灾救灾综合演练、检查督察等,形成工作合力。农水部门将水情预报系统接入应急管理部门,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实时雨水情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农水部门组织防洪会商,应急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同时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洪水灾害发生后,农水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  汛(旱)前准备

3.1 责任落实

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分级负责制、部门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分包责任制等各类防汛抗旱责任制,确保防汛抗旱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3.2 应急预案

各乡镇、各部门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应急调水方案,台风和山洪、地质灾害防御预案,人员转移避险和抢险救援预案等。各乡镇、各部门预案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后报县防指备案。

3.3 汛(旱)前检查

各乡镇、各部门开展汛(旱)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点,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和工作台账,限时完成问题整改。对汛前难以完成整改的制定应急度汛预案,落实度汛责任措施,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县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全县风险隐患排查情况开展督查,并将督查整改意见通报有关乡镇和县防指领导。

3.4 工程准备

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坝任务,整治消除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工程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和措施。

3.5 应急物资

各乡镇、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单位应备足防汛抗旱物资,落实调运措施。

3.6 培训演练

各乡镇、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抢险队员、抗旱服务队员及有关人员的汛(旱)前培训。各乡镇及防汛抗旱责任单位应开展不同类型的汛(旱)前应急演练。

3.7 宣传教育

各乡镇、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8 社会动员

县、乡镇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工程查险、抢险除险、人员转移、抗旱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农水部门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城市防汛抗旱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向县防指报送信息。

4.2 预警发布

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台风气象预警发布,农水部门负责水情(河流洪水、山洪)、旱情预警发布,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发布。

4.3 预警响应

4.3.1 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各乡镇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乡镇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县农水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河库水情预报,视情调度水库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指导督促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5)县住建局组织指导城区内涝预警发布,指导督促城区地下空间、下凹式立交桥、建筑施工场所等隐患排查整治,做好城区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6)县文旅局组织指导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发布,必要时督促景区管理单位关闭涉山涉水A级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7)县交运局组织指导加强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交通道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道路通行预警信息。

(8)县委宣传部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协调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9)各乡镇及时安排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

4.3.2 当发布河流洪水预警时,各乡镇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组织会商研判,提出相应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建议,加强对乡镇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农水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预报河库洪水;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险情抢护。

(3)县应急局指导协助各乡镇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要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4)县交运局督促指导做好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交通道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道路通行预警信息,做好水毁道路抢修准备。

(5)各乡镇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或历史最高洪水位运行的重要河段护岸、超汛限水位水库的巡查防守;视情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

4.3.3 当发布山洪预警时,各乡镇、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根据山洪灾害防御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基层山洪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农水局指导督促受山洪灾害威胁地区及时发布实时预警。

(3)县应急局组织指导协助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4)县发改委(粮储局)做好应急抢险物资准备。

(5)县交运局组织指导山洪灾害危险区内道路管护和通行安全提示。

(6)县文旅局组织指导县内有关A级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发布,督促山洪灾害危险区内A级旅游景区落实关停和疏散游客工作。

(7)基层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预案提前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

 4.3.4 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各乡镇、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乡镇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

(3)县农水局加强重要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组织指导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4)县应急局组织指导各乡镇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物资准备。

(5)县住建局组织指导各乡镇做好临时构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要做好城区低洼易涝区、老旧小区、危旧房屋等隐患排查;做好城区防洪相关工作,加强城区行道树安全管理等工作。

(6)县城管执法局组织指导高空广告牌、临街悬挂物安装固定。

(7)各乡镇立即动员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

4.3.5 当发布旱情预警时,各乡镇、各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相关乡镇防旱抗旱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农水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提水、调水,增加可用水源;加强农业抗旱指导,确保规模畜禽养殖场用水安全,适时开展抢墒、造墒,完成季节播种任务。

(3)各乡镇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工作。

(4)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作业。

(5)县住建局要做好城市供水保障工作;

(6)县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水质动态监测预警,防范水污染事件发生;

(7)县财政局要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抗旱投入。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 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参加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5.2 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重要信息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报基本情况,再续报详情。

突发灾情、险情等灾害事故信息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县防指。重大险情、水库垮塌、人员伤亡等必须第一时间上报。

5.3 信息发布

汛旱情、灾情和重大决策部署、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行动等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其中一般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办负责同志审签,重要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指负责同志审签。县防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县防办会同县政府新闻办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6.2 响应条件

6.2.1 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应急响应条件:

(1)预计未来12小时内全县将出现大暴雨天气,且有分散的特大暴雨或全县24小时降雨量达80~150毫米,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

(2)县域内发生一般洪水(5~10年一遇洪水),或一条主要河流全线超警戒水位或局部发生达到设计标准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的洪水;

(3)小(一)型或重要小(二)型水库出现一般险情,或其他小(二)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

(4)局地暴雨洪水引发滑坡、泥石流,造成房屋损坏,影响100人以上群众的正常生活;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影响;

(6)两个以上乡镇发生轻度干旱,或一个以上乡镇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6.2.2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条件:

(1)局部地区3小时雨量达100毫米以上,且持续有强降雨;或全县一半以上地区24小时降雨量达150~200毫米,且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或暴雨;

(2)县域内发生较大洪水(10~20年一遇洪水),或一条以上主要河道局部发生达到设计标准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的洪水;

(3)小(一)型或重要小(二)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或万方重点山塘发生垮坝;

(4)局地暴雨洪水引发滑坡、泥石流,造成房屋倒塌,影响200人以上群众的正常生活;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较大影响;

(6)一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干旱,或两个乡镇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6.2.3 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条件:

(1)局部地区3小时雨量达150毫米以上,且持续有强降雨;或全县一半以上地区24小时降雨量达200~250毫米,且未来仍有降雨;

(2)县域内发生大洪水(20~50年一遇洪水),或两条以上主要河道发生达到设计标准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的洪水;

(3)其他小(二)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发生垮坝;

(4)局地暴雨洪水引发滑坡、泥石流,造成房屋倒塌严重,影响300人以上群众的正常生活;

(5)一个以上乡镇发生特大干旱,或两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6)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重大影响;

(7)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6.2.4 Ⅰ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条件:

(1)全县一半以上地区24小时降雨量达250毫米以上,并且未来仍有降雨;

(2)县域内发生特大洪水(大于50年一遇洪水),或两条以上主要河道发生超过设计标准洪水位或历史最高洪水位的洪水,且持续降雨、水位继续上涨;

(3)小(一)型或重要小(二)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发生垮坝;

(4)局地暴雨洪水引发滑坡、泥石流,造成房屋倒塌严重,影响500人以上群众的正常生活;

(5)两个以上乡镇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6)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特别重大影响;

(7)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6.3 响应启动

达到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条件,由县防办提出响应启动建议,报县防指领导研究决定。Ⅳ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决定,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Ⅱ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第一副指挥长研究决定,Ⅰ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指挥长研究决定。

6.4 响应措施

6.4.1 Ⅳ级响应行动

6.4.1.1县级行动

(1)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防办负责同志组织应急、气象、农水、住建、自然资源规划、交运等部门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上报信息。

(2)县防办副主任带班,县防办和有关成员单位实行24 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综合分析,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及时报县防指;应急抢险队伍24小时备勤待命。

(3)县气象局加强监测,做好气象趋势预报,随时更新,每天至少2次报告预报结果。

(4)县农水加强监测、实时汇总各站点的降雨、水位等情况并及时预警;做好水库、河网防洪调度工作;每天7时、14时向县防指报告水情分析结果、洪水预报结果;组织、督促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防汛安全检查,并督查相关防御措施的落实情况。

(5)住建、自然资源规划、交运、文旅等相关责任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加强巡逻查险,巡查情况每天14时上报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县防指统一部署,按照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县防办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6)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强气象信息播报。

6.4.1.2乡镇行动

(1)乡镇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乡镇防指领导进岗履职。

(2)乡镇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防汛抗旱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信息互通,每日14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并立即组织抢险。

(3)乡镇组织开展所辖水利工程、在建工程、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防汛重点对象的安全检查和巡查防守等工作,并落实相关防御措施;指导督促各村(社区)做好应转移人员查漏登记造册工作,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抗旱提水等工作;落实报灾人员和信息员,及时上报汛情灾情动态和防汛抗旱工作开展情况。

6.4.1.3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行动

(1)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至少有1名主要负责人进岗,按照上级的要求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加强防汛抗旱等相关信息互通,掌握动态,及时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

(2)村(社区)按照管理权限,开展水利工程、山洪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切坡建房点、危房等灾前面上检查,并做好安全管理措施的整改落实;做好农作物、低洼区物资的防护措施或抢收转移,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做好应转移人员查漏登记造册工作;定时向上级报告汛情灾情动态及防汛抗旱工作开展情况。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开展所属工程的防汛安全检查,落实相关防御措施。加大巡查监测力度,如发现异常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县防指报告。

(4)旅游景点、农家乐指导游客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好停业和人员疏散的准备工作。

(5)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防范,确保作业安全。同时做好停工和人员疏散的准备工作。

6.4.2 Ⅲ级响应行动

6.4.2.1县级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坐镇指挥,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组织应急、气象、农水、住建、自然资源规划、交运、文旅、科技商务经信、供电等部门参加会商,分析防汛形势和可能发生的灾害,明确防御重点,作出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

(2)县防指副指挥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县防办及时掌握县气象局、县农水局提供的天气发展趋势、水情、雨情、工情的变化及会商结果。定时统计、汇总、上报人员转移安置、抢险队伍、防汛物资、灾情等情况;相关成员单位按县防指要求派员驻县防指值守,按照应急工作组分组开展工作。联系乡镇防汛抗旱工作的县领导视情赴乡镇指导。

(3)县气象局及时作出暴雨、台风影响范围和雨量级的预报,及时更新预报,每日至少3次报送天气预报。

(4)县农水局做好洪水分析预报及相关调度工作,每4小时报告一次水情分析报告、洪水预报结果;组织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开展防汛再检查、再落实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加强对险工险段、在建工程度汛措施落实的技术指导工作。

(5)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运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旧)房、仓库、交通道路、通信电缆、电力电线、地下配电房、户外广告牌等基础设施的检查和保安加固措施;加固行道树,疏通排水沟渠管道。

(6)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应急局组织检查落实危化企业、危化品、尾矿库等重要设施的保安措施。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组织力量开展“三线”的检查维修,落实应急措施,做好各重点水利工程及其他重要防汛单位的安全供电和通讯(信)保障工作。

(7)宣传报道组进岗履职,协调新闻媒体对公众发布汛情,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动员全县广大群众做好防御洪涝、旱灾害有关准备工作。

(8)县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可视情依法宣布本地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县级防汛物资仓库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县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和桥梁免费优先通行;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成员单位14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9)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视情由县防指或当地乡镇政府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上一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4.2.2乡镇行动

(1)乡镇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防指指挥长进岗履职,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加强会商值守工作,进一步加强防汛抗旱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和信息互通,每日14时向县防指报告报告汛情灾情动态及防汛抗旱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2)乡镇组织开展所辖水利工程、在建工程、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防汛防台重点对象的安全再检查工作,进一步落实险工险段、在建工地防汛应急措施;组织力量开展河道清障,做好应急抢险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危房、切坡建房、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等易出险地区人员转移工作,发动群众参与防汛抗旱等工作;指导督促各村(社区)核实应转移人员及相关避灾安置点安全状况。

6.4.2.3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行动

(1)村(社区)按照管理权限,开展水利工程、山洪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防汛抗旱应急准备,组织再检查、再落实工作;核实应转移人员及相关避灾安置点安全状况;定时向上级报告汛情灾情动态及防汛抗旱工作开展情况。

(2)景区(点)及溪(河)边、山边等休闲场所(农家乐)停业,组织力量做好人员撤离工作。

(3)施工单位按照主管部门或县防指的指令要求,做好停工和人员疏散工作。

(4)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组织开展所属工程的防汛安全再检查,进一步落实险工险段、在建工地度汛应急措施;进一步加强巡查监测,如发现异常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县防指报告。

6.4.3 Ⅱ级响应行动

6.4.3.1县级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或第一副指挥长坐镇指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发布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通知,并报请县委、县政府动员部署防御工作;县防指指挥长或委托第一副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根据防汛抗旱形势主持召开会商会和防指全体成员会议,部署防汛抗洪抢险工作,向灾害发生地派出工作组指导、落实相关工作,适时发布人员转移命令;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办,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县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及时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可依法宣布部分地县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县防办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广播、电视及各部门微信公众号连续播发气象信息和防灾避险知识。

(3)县防指副指挥长值班;县防指下设应急工作组全面启动,应急工作组人员全部到位,进驻县防指,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县防办负责人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做好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从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4)抢险救灾组组织各应急抢险突击队、应急专家到指定地点待命;落实抢险救灾物资、车辆。

(5)县气象局及时作出暴雨影响范围和雨量级的预报,每日至少4次报告天气预报,随时更新预报。

(6)县农水局要做好洪水分析预报和相关调度工作,每4小时报告一次水情分析报告、洪水预报结果。

(7)停止一切与防汛抗洪无关的集会、大型活动等;视情实行停产、停工、停学、交通管制等。

(8)县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必要时,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乡镇督查防汛抗旱减灾工作,督促乡镇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

(9)各成员单位根据县防指的统一部署,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成员单位每日7时、14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0)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县防指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和转移人员;市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4.3.2乡镇行动

(1)乡镇防指指挥长主持防汛抗旱工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全力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全面动员辖区内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进一步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2)根据县防指的部署,结合当地实际,适时实施停工、停产、停课、停运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组织各种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待命,随时投入应急抢险工作。

(3)组织开展危险区人员转移(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梯次转移)工作,做好被转移人员安置和防回流工作。

(4)加强会商值守工作,统计、上报人员转移、抢险队伍组织、防汛物资、避灾场所使用、灾情等情况,并于每日7时、14时向县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6.4.3.3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行动

(1)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主持防汛抗旱工作;开展危险区人员和重要物资转移工作;定时统计、上报人员转移、抢险队伍组织、防汛物资、避灾场所使用、灾情等情况。

(2)企事业单位按照主管部门或县防指的要求,落实好本企业、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做好务工人员的安置。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上级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做好水库、河网的预排预泄;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加密巡查。一旦发现险情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抢险,并全力营救出险群众,并上报主管部门和县防指。

6.4.4 Ⅰ级响应行动

6.4.4.1县级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或政委主持应急抢险工作,启动防汛抗旱Ⅰ级应急响应,进一步全面部署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县防指指挥长组织会商,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及时分析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发布扩大人员转移等相关指令;县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县委、县政府向重灾或发生重大险情乡镇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抢险工作;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抗旱送水;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乡镇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公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县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县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必要时县防指指挥长或政委到县防办调度指挥;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从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3)抢险救灾组组织各种应急抢险突击队、应急专家等及时投入抢险救灾,并调配防汛抢险物资和车辆等;组织警力上街,对街道、道路实行管制和警戒。

(4)宣传报道组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发布汛情、灾情、民情,宣传、报道防汛抗旱动态、先进事迹和防灾减灾知识,并把握舆论导向。

(5)县气象局每天至少6次报告天气预报,期间根据监测情况实时更新预报,遇突发情况随时报告。

(6)县农水局随时报告水雨情分析报告、洪水预报结果,做好水库、河网防洪调度工作。

(7)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一步部署落实本辖区、本单位的防灾、抗灾、抢险、救灾工作,并要高度重视传染病、触电、爆炸、基础设施失事及其他次生灾害的防范,避免造成数灾并发局面,同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8)除防汛抢险有关工作外,其他一律停工、停产、停学,实行交通管制。

(9)各成员单位在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积极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疾病防控、环境监控等保障工作;每日7时、14时向县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10)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县防指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可按程序申请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

6.4.4.2乡镇行动

(1)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应急抢险工作;动员一切力量投入应急抢险工作,全力做好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2)继续开展人员转移的查漏工作;根据洪水的发展趋势,适时采取扩大人员转移措施;全面实行“通行”管制,禁止人员外出;加强对被转移人员的安置和安全管理工作,防止人员回流;保障受灾群众的生活和生命安全。

(3)加强会商值守工作,加强灾情统计、核实与上报工作,于每日7时、14时向区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6.4.4.3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行动

(1)村(社区)在确保防汛工作人员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全面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村(社区)组织干部开展巡逻,排查险情,维护社会治安;按照上级要求,实施扩大人员转移措施;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及应急抢险工作开展情况。

(2)物业组织人员对住宅小区、园区、厂区等进行巡逻,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3)督促群众严格服从政府部门在紧急防汛期间的命令,并执行相关的应急措施;在应急响应指令解除前,不得外出,同时做好防灾避险措施;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人员不得擅自返回。

(4)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上级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做好水库、河网的预排预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昼夜巡查。一旦发现险情及时组织人力、物力抢险,并全力营救出险群众,并上报主管部门和县防指。

6.5 响应终止

当河流水位回落、县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县防办提出建议、县防指领导组织研究决定,其中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县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决定,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研究决定,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第一副指挥长研究决定,Ⅰ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指挥长研究决定。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县防指组建县抗洪抢险应急连,为县级防汛抢险综合应急队伍,连长由县公安局领导担任,副连长为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有关领导人员,共设4个排,其中3个排为抢险队员,由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华阳镇、县直工委、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林业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另1个排为专家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水局、县气象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县人武部组建不少于100人的基干民兵应急分队;各乡镇组建不少于50人的应急抢险小分队。

7.2 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储备”的原则,县、乡镇、村应采取集中储备和分散储备、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方式储备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建立健全物资调拨机制,确保物资储备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调运及时。

7.3 资金保障

县政府应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所需。中央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7.4 技术保障

依托全省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将全县各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队伍、物资等数据统一汇入平台并动态更新,与县相关部门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统一规划和布局信息传输渠道,建立多部门共享的全县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系统。配合省市防办建立防汛抗旱业务应用系统,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7.5 通信保障

县乡镇政府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通信部门应保障紧急状态下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7.6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抢险救灾所需车辆的调配和安全监管等工作。

7.7 电力保障

科技商务经信、电力部门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工作

8.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8.1.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县乡镇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县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8.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县乡镇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到位;县级由县防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提出储备计划,发改委(粮储局)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8.1.4 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8.1.5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大水旱灾害引起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8.2 总结评估

县防指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等进行调查,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县防办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1.1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当汛情趋缓时,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9.1.2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省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9.1.3 防御洪水方案: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 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9.1.4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9.1.5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9.1.6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 洪水。

9.1.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1.8 轻度干旱:当连续10~20天无有效降雨,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30%,并且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和城乡居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县人口比例在20%以下)。

9.1.9 中度干旱:当连续21~30天无有效降雨,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旱情对农作物造成影响,部分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县人口比例达20%—40%)。

9.1.10 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80%;田间严重缺水缺墒,农作物出现枯萎现象,对农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同时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较大困难(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县人口比例达40%—60%)。

9.1.11 特大干旱:当连续45天以上无有效降雨,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农作物大面积枯死或需毁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县人口比例高于60%。),国民经济和社发展遭受重大影响。

9.1.12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90%~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9.1.13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80%~9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9.1.14 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8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9.1.15 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根据县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县防指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或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县防指备案。

9.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 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值班室电话:8162773;传真:8155415;县防办电话:8162663。

9.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县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2.县防汛抗旱应急分级响应框架图

 

 

 

                                            

 


附件1

县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县委、县政府

 

 

 

 

绩溪县城市防洪指挥部

 

 

 

 

 

 

县防办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有关局、委

县人武部、武警宣城支队执勤二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绩溪中队、武警执勤二中队

 

 

 

 

村防汛抗旱工作组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

 

 

 

 

 

 

附件2

县防汛抗旱应急分级响应框架图

 



绩溪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2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措施

3.2预警机制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灾害分级

4.2灾情报告

4.3先期处置

4.4分级响应条件及措施

4.5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4.6响应终止

4.7信息发布

5调查评估

6恢复重建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7.2资金保障

7.3装备、物资保障

7.4通信、交通保障

7.5技术保障

7.6社会动员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8.2宣传、培训与演练

8.3责任与奖惩

9附则

9.1名词术语

9.2预案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有序有效应对地质灾害,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宣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绩溪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地震引发的次生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按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 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动协同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3) 以防为主,分级负责。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按照灾害等级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高效应对。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后,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县级层面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部署。

指挥长: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分管自然资源规划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 县人武部部长、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武警绩溪中队队长、县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成员: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委(粮储局) 、县教体局、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交运局、县农水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委、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气象局、武警绩溪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宣城银保监分局绩溪监管组、县供电公司、电信绩溪分公司、移动绩溪分公司、联通绩溪分公司、市铁塔公司绩溪办事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其中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在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进行。

县指挥部成员调整,报指挥长批准。

2.2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为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

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落实县指挥部决策部署,协助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负责信息上传下达,承担县指挥部及办公室文件、文稿的办理和会务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力量参加抢险救灾,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和舆情监控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会同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做好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发布工作。

县委网信办:组织主流网络媒体开展正面宣传;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网络舆情监控,及时分析网络舆情态势,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发改委(粮储局):负责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组织调出。负责生活类应急救灾物资采购、调运。负责油气长输管道的隐患排险和应急处置工作,强化管道沿线地质灾害监测和防范,切实维护管道设施安全。

县教体局:负责指导灾区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受灾害威胁师生紧急疏散转移,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县科技商务经信局:负责指导工业企业的灾后恢复工作,协调保障地质灾害抢险电力应急供应;协调本地医疗企业生产供应应急药品;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指导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开展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援,协助相关部门对受灾害威胁人员进行疏散转移;负责现场治安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管控。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威胁) 区域民政福利机构的紧急疏散转移及灾后恢复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救灾和灾后补助资金的保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筹集、分配和监督管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负责应急救援阶段的应急调查、应急监测、应急测绘、应急处置、成因分析、发展趋势预测等技术支撑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参与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县住建局(人防办):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危房调查,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有效措施;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与管理工作,协同开展应急通信保障;组织指导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县交运局:负责指导保障救灾车辆运输的安全、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

县农水局:做好水情监测预警工作,配合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指导修复水毁工程。

县文旅局:负责指导督促旅行社、旅游景区、山区农家乐等加强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知识普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应急广播开展宣传和预警信息、灾情信息的播报,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恢复广播电视系统设施,配合做好本行业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卫健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根据需要,向受灾地区派出医疗专家和心理治疗专家,并协助做好药品和医疗设备调配。

县应急局: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履行信息汇总、灾情发布、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协调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组织开展灾害范围、损失评估;配合开展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指导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和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 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

县城管执法局:协助应急避难场所开设与管理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武警绩溪中队:根据县政府兵力需求和用兵商请,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担负抢险救灾任务,协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秩序和社会稳定,支援地方开展灾后恢复重建。

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宣城银保监分局绩溪监管组:负责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供电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电网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为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提供保障。

绩溪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市铁塔公司绩溪办事处:负责组织抢修和维护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保障应急抢险救援指挥和现场通信畅通。

2.4工作组和现场指挥部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后,县指挥部视情设立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调查评估、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1)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交运局、县人武部、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绩溪中队等单位和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工作。

(2)转移安置组:由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等单位和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的转移、临时安置和生活、治安保障工作。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和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4)调查评估组:由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运局、县农水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现场调查、分析会商、灾害评估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县发改委(粮储局) 、县科技商务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交运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供电公司等单位和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旅局等单位组成,做好应急救援新闻报道、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长由县指挥部派出或指定。

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县指挥部报告灾害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当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县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

3预防与预警机制

3.1预防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完善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预警网络,提升地质灾害和灾害链的早期识别、综合监测预警能力,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核查。将已发现的隐患点纳入管理台账,分类采取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等措施。

3.2预警机制

3.2.1预报预警体系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网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县农水局、县应急局等单位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汛情、雨情等监测预警信息。

3.2.2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预报预警信息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单位发布,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网站、传真及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渠道,向预警区内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群众及时发送预警信息。

3.2.3预警响应

预警响应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地质灾害风险高低确定,共分为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预报预警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以及风险等级等。

区域预警信息发布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县农水局、县应急局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响应工作。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各单位和当地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蓝色预警响应

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县气象局、县农水局等单位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加大对预警区内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力度;县应急局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县气象局、县农水局等单位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监测和收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开展巡查监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应急局、县气象局等单位联合开展地质灾害趋势会商,县应急局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县气象局、县农水局等单位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农水局、县交运局等单位加强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研判,县应急局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县气象局、县农水局等单位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实施危险区域管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应急局、县气象局、县农水局、县交运局等单位动态会商研判地质灾害趋势,县应急局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

3.2.4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预警响应视气象条件以及实时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响应自动终止。

4应急处置与救援

4.1灾害分级

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2)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4)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4.2灾情报告

4.2.1速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时,应立即向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

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突发地质灾害时,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向县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速报有关情况。地质灾害发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或险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县政府。

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后,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灾情分别报告市应急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较大和一般地质灾害后,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报后2小时内将灾情报告市应急局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应急局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相互通报信息并开展会商,按相关规定向县委、县政府、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报告,同时对灾情进行核实,及时续报。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等级、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以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4.2.2续报和终报

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4.3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4.4分级响应条件及措施

突发地质灾害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4.4.1响应条件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县突发地质灾害四级应急响应:

(1)达到一般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危害较大、造成一定损失的地质灾害。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县突发地质灾害三级应急响应:

(1)达到较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县突发地质灾害二级应急响应:

(1)达到重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危害重大、造成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县突发地质灾害一级应急响应:

(1)达到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2)发生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危害特别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4.4.2响应措施

四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视情启动,响应措施如下:

(1)加强监测,会商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发生地给予指导和支持。

(2)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3)县政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统一指挥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县指挥部根据情况派出有关成员单位人员赶赴现场,按照现场指挥部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组织相关专家赶赴现场,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对策。

(6)组织武警部队、公安、消防、卫生等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7)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8)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抢修被损毁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

(9)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10)开展灾情调查,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汇总,及时报送灾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三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启动,并增加以下措施:

(1)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在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请求市相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援。

二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启动,并增加以下措施:

(1)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在省、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请求省、市相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援。 

一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启动,并增加以下措施:

(1)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在国家和省、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请求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援。

4.5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6响应终止

当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由县指挥部终止应急响应。

4.7信息发布

县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等。

5调查评估

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地质灾害的灾情、影响、灾前预防与应急准备、应急救援过程等问题开展调查分析,对事发地应急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制定改进措施。较大、一般突发地质灾害,分别由市、县(市、区) 应急局会同有关单位,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6恢复重建

县政府应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等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及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根据需要,请求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县应急局、武警绩溪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综合及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建立各类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

7.2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与救灾资金的保障工作,发生地质灾害或险情时,财政部门应统筹资金支持应急救援与救灾。

7.3装备、物资保障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7.4通信、交通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整合利用公共通信资源,配备必要的通信装备,确保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县公安局、县交运局等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通畅。

7.5技术保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预警平台作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预警提示信息。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为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6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调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8预案管理

8.1预案编制

县应急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并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应急预案。

8.2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锻炼队伍,检验和完善预案。

8.3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隐患:出现地质灾害发生前兆,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潜在点或者潜在区段。

地质灾害险情:具有一定紧迫性,需要采取紧急避险等应急措施的地质灾害隐患。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区域。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预警响应:针对地质灾害风险采取相应防御措施的行动。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潜在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可能造成的最大直接经济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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