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31666201562Q/202111-00008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发布机构: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民
名称: 绩溪县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11-22 发布日期: 2021-11-22

绩溪县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

发布时间:2021-11-22 16:34 来源: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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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监督机构和电话、救济渠道
执法主体名称 执法职责和权限 执法依据
单位
地址
执法监督机构和电话 救济渠道
绩溪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标准规范;拟订全县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户外广告、园林绿化维护管养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的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负责拟订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照明、公共停车等市政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参与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规划论证和竣工验收;负责占用、挖掘城市公用道路的管理。牵头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
(四)负责城市绿化管理工作。承担公园、广场及道路绿地等城市园林绿化的维护管养。组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修编,负责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占用、挖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负责城市公园、广场举办活动的管理。
(五)负责城市市容管理。负责城市市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负责城区建设性、经营性临时占道的审批管理;负责协调推进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性整治活动,组织实施重大活动或重要会议的市容环境保障。
(六)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县环境卫生规划,指导、监督全县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城区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收集转运和垃圾中转站以及县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管理。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七)负责城市公共空间秩序和城市雕塑管理。负责县城区户外广告和各类宣传品设置、悬挂张贴的管理。
(八)负责城市燃气供应、供水等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业管理和运营监督;负责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备案;发布区域内停止供水或降压供水公告和城市供水水质信息。
(十)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公用事业产品、服务价格。
(十一)负责城市节水管理工作,编制城市用水定额,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
(十二)负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住建、环保、市场监管、 公安交通、水利等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 强制权。
(十三)负责全县城市管理执法人才队伍的教育培训和指 导监督;负责全县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负责全县城市管理领域跨区域或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十四)负责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建设运营市场化。推进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园林绿化管养、环卫保洁、垃圾清运处置、市容劝导、道路停车收费等管理作业市场化。
(十五)负责指导、监督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参与城市应急管理和城市防洪排涝。
(十六)负责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十七)负责牵头城区渣土车、运料车、混凝土搅拌车运输秩序管理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6.《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7.《城市绿化条例》
8.《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9.《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0.《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2.《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河滨北路45号 0563-8150883
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绩溪县人民政府、
宣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行政诉讼受理机关:
绩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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