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10032626634/202102-00042 | 组配分类: | 征地补偿登记 |
发布机构: | 长安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公民 |
名称: | 农村征地补偿登记机关以及需要的相关材料有哪些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02-25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
(一)征地补偿登记机关: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1.登记机关为征地补偿公告所指定的机关,在公告中指定的登记机关从文义上可以理解为“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相关的部门规章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这里的“指定地点”应当理解为“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二)征地补偿登记需要的材料
1.土地权属证书,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的;
2.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的副本。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提供的证书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核实,防止造成重复或遗漏;对土地权属有纠纷的,应先对土地权属纠纷进行处理后,再进行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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