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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人员的试用期咨询

发布时间:2023-12-07 17:27 来源:绩溪发布 浏览:621 次
来信人:刘**   来信时间:2023-12-07 10:25:10

新入职人员的试用期长短如何限定?



回复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回复时间:2023-12-07 14:31:02

网友:

您好!

您反映的关于新入职人员试用期长短如何界定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如果您还有咨询的问题,详情请咨询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系电话:0563-8155626。


绩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