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

关于征求《绩溪县户外探险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绩溪县户外探险活动救援费用追偿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县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4-04-19 11:42

征集开始日期:2024-04-19 11:42

征集结束日期:2024-05-22 00:00

状态: 正在征集

  • 征集公告
  • 我要留言
  • 查看留言列表
  • 征集结果

2023年4月24日,县教体局、县文旅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绩溪县户外探险活动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绩溪县户外探险活动救援费用追偿暂行办法》(绩应急〔2023〕38号)。试行将满1年,拟印发正式文件,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在2024年5月21日前在本页面“我要留言”中在线留言或反馈至电子邮箱:363339284@qq.com。


附件: 1.《绩溪县户外探险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绩溪县户外探险活动救援费用追偿办法(征求意见稿)》



绩溪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18日       



附件1


绩溪县户外探险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户外探险活动安全管理,规范户外探险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探险活动,是指在山地、峡谷、溪流等自然场地进行的徒步、登山、攀岩、索降、溯溪、溪降、穿越、野营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第三条 在绩溪县户外探险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户外探险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结合全县户外实际,进行实地勘察,推行户外线路分级管理,对危险线路实施封闭,严禁户外探险者以任何方式进入。

第五条 按照“长远规划、分步建设”的原则,逐步开发成熟、安全线路对外开放。

第六条 主汛期建立三级联动机制,对户外探险重点线路实行县直部门联系、督导,乡镇、村两级进行现场管理。


第二章 户外探险活动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文旅局负责监管A级旅游景区内户外探险活动;负责对旅游安全风险进行提示和宣传;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第八条 县教体局负责获得本单位审批的户外探险活动和社会组织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协调和指导户外探险活动和社会团体日常管理工作。

(二)对户外探险活动组织者、从业者进行教育培训。

(三)制订户外探险活动应急预案,参与户外探险活动的救援处置。

第九条 县委宣传部负责户外探险活动安全须知等内容宣传的全覆盖和对外发布权威信息。

第十条 县委政法委负责督导、检查户外探险活动引发的信访、维稳事件的处置。

第十一条 县公安局负责对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户外探险活动安全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户外探险活动突发事件进行紧急救援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救援和处置。

第十二条 县林业局负责对户外探险活动区域的森林防火进行督导检查,提供森林防火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对户外探险活动危险地质灾害进行定期监测、预报、预警和紧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户外探险活动造成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县卫健委负责制定救护预案,对户外探险活动突发事件进行紧急救护,确保突发事件中的受伤人员得到有效救护。

第十六条 县应急局负责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协调消防等专业救援力量参与户外探险事故救援,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第十七条 县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等气象信息,并采取相应形式向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文旅局及三大通信运营商通报。

第十八条 县农水局负责掌握汛期雨情、水情,及时了解降雨区域暴雨强度、洪水流量、河流水位、长短期水情分析预报,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第十九条 县交运局负责管辖路段山区道路及安全设施养护和完善。

第二十条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户外探险活动安全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宣传,提醒社会公众增强安全意识。

第二十一条 三大通信运营商负责及时发布气象预警并推送至所有在绩人员手机;保障重点地区信号畅通。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县直相关部门对接,按要求对辖区内户外探险活动进行以下安全管理:

(一)加强对户外探险线路的排查,划定并公告辖区内重要户外线路、山谷溪河的范围,设立安全避险场所并明确标识和路径。

(二)在危险段主要通道安装监控设施,设立警示标识、提示牌、报警电话和值班卡点,禁止探险活动人员进入。

(三)加强综合执法,对擅自进入山谷、溪流探险游玩的探险活动人员采取劝阻、制止等相应管理措施。

(四)在主汛期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禁令、公告期间,乡镇、村两级要强化现场值守,加强安全巡查,发现擅自闯入的户外探险人员要及时劝返。

(五)建立乡镇、村两级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工作信息报送。


第三章户外探险活动安全管理规范

第二十三条 开展户外探险活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凡在市场监管或者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户外探险活动团体组织,需为活动参与者投保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并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

(二)有专业领队及救援人员,配备户外探险活动安全器材、通讯、医疗等基本装备。

(三)有具体活动计划,包括进出活动区域的路线、时间、人员以及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提前五日分别向县教体、文旅等有关部门和活动涉及的有关乡镇政府备案。

(四)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事故预防和救援工作预案。


第四章 户外探险活动安全事故救援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到户外线路的乡镇将户外探险活动安全管理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户外探险活动事故救援应对机制。按照“安全第一”和“谁组织、谁发起、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专业救援队伍、活动组织者、户外救援团体和志愿者联动的救援机制。

第二十五条 户外探险活动者自行进行户外探险活动时,应当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应急通信设施等,做好风险防范。

第二十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户外探险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开展演练。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和发展户外探险事故救援的志愿者组织,积极参与户外探险事故救援的公共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户外探险活动中发生危险的,组织者、参加者应当及时启动自救预案,采取有效的救援和处置措施;需要外部救援的,应当及时向专业救援团体请求救援;专业救援团体难以完成救援任务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户外救援报告,依法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公安、消防、户外救援团体及志愿者等营救力量实施联动救援。


第五章 户外探险活动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户外救援事故发生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启动责任认定调查,并依据相关规定对户外探险活动团队人员实施教育、训诫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在处理户外探险活动安全事故时,对擅自组织户外探险活动导致动用公共资源救援的,追缴相应的救援费用。

第三十条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探险活动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绩溪县户外探险活动救援费用追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探险活动的规范管理,维护救援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有偿救援制度,提高公共救援资源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安徽省旅游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户外探险救援按照“生命至上,救援有偿”的原则实行先救援后追偿,坚持有偿救援与公共救援相结合、教育训诫与警示处罚相结合,积极组织实施救援。

第三条 凡在绩溪县进行户外探险活动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顿或危险状态,需要动用社会公共资源救援的,由被救援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若被救援人无力承担的,由探险活动组织者和被救援人共同承担,若探险活动组织者和被救援人无力承担的,由该探险活动团队共同承担。救援费用包括直接损失费用和间接损失费用。

凡在景区内遇险需要救援的,由景区管理机构或者主管部门负责追偿。

对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开展探险活动遇险需要救援的,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追偿。

第四条 追偿的项目包括救援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主要有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劳务、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险、后勤保障、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等费用。

劳务费用是指非政府工作人员参加当次救援应予支付的劳务报酬。

院前救治费用是指对身体受到损伤的户外探险实施救治产生住院前的医药费、诊疗费。

交通费用是指为保障救援需要进行运输产生的车辆、索道等费用。

意外保险是指为当次救援人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障而购买的商业保险费用。

后勤保障费用是指为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需要产生的食宿、物资消耗等费用。

第三方救援费用是指第三方救援力量为当次救援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户外救援人员在施救时受地形、天气、夜间视力、所持器具和救助专业能力的限制,受伤甚至死亡,其家属应获得一定补偿。

第五条 追偿项目费用标准

(一)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劳务费按照救援人员工资和实际救援时间确定。工资参照绩溪县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予以确定计算。法定节假日开展救援的,按照法定标准执行。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院前救治费按实施救治产生住院前的医疗费及120救护车费,按医院开据的费用清单、医院发票进行计算。

(三)交通运输费按实际救援需要在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交通费用(凭相关票据)计算。

(四)意外保险费按救援人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障而购买的商业保险费用计算。

(五)后勤保障费主要包括误餐费、通信费、器械费等。

误餐费按实施救援过程中实际就近地域的工作餐标准进行计算。

通信费按实施救援过程中实际产生的通信费用计算。

器械费按救援过程中所需实际使用的器材进行计算;损坏器械按市场价进行计算,对未损坏的器械(救援绳索、救援锁扣、担架等易损耗的器械)按市场价格15%折旧费进行计算。

(六)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费用按救援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费用计算。

(七)户外救援人员施救时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按相关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它费用(参照费用清单、医院发票)

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根据受伤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伤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伤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1)受伤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受伤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受伤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年限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第六条 追偿的方式。按照先救援后追偿原则,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费用审定。具体负责救援的实施,牵头、联络、协调、处理救援的具体工作,并负责追偿救援费用。

第七条 追偿的措施。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险、后勤保障、第三方救援等费用的产生,应当同当次救援活动具有因果关系。相关费用有核定标准的,按照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根据实际产生和消耗确定。

探险活动组织者及被救援人对救援费用有异议的,可以由救援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追偿的程序。救援双方协商一致并支付完救援费用以外,其它情形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书面申请

(1)实施救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救援费用的审议核定;

(2)20个工作日内,向探险活动组织者及被救援人送达《支付救援费用通知书》,包括收费项目明细、付款期限、付款方式、收款账号等信息。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依法追偿

(1)户外探险活动组织者及被救援人在收到《支付救援费用通知书》3个月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支付救援费用的,将其纳入信用黑名单,并依法追偿。

(2)救援者费用追偿不到位的,可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先行支付,再由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追偿。

第九条 户外探险活动进行紧急救援时,因其它不可回避的现实原因,救援未成功,被救援人出现人身生命及财产安全事故,探险活动组织者及其事故责任人家属应自行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不得与救援人员、各级政府、其他救援组织等无理取闹,寻滋闹事,组织救援方一概免责。如果当事人不听劝阻、违法滋事,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所收取的救援追偿费用,将归集到属地乡镇财政所救援追偿费用专用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在救援费用到账15个工作日内支付完成劳务等相应救援费用。

第十一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有偿救援实施情况、费用收支情况等信息,通过公开栏或新媒体等途径对外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