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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绩溪县(2024-2026)禁放区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县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3-10-13 15:40

征集开始日期:2023-10-13 15:40

征集结束日期:2023-11-13 15:40

状态: 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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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推动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科学有序开展2024年我县禁放区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草拟了《绩溪县(2024-2026)禁放区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热忱期待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希望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

2023年10月13日—2023年11月13日

二、公示网址:

绩溪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

三、公众意见收集途径:

社会各界可于2023年11月13日前,在本页面“我要留言”中在线留言、通过纸质意见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邮寄地址:宣城市绩溪县行政办公中心5楼F506室;

电子邮箱:jxxyjj8162863@163.com;联系电话:0563-8158072。

(请在信封或邮件名称上注明“《绩溪县(2024-2026)禁放区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方案》意见建议”字样,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单位反馈请加盖公章。)


附件:《绩溪县(2024-2026)禁放区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    


绩溪县(2024-2026)禁放区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推动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构建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环境,坚决防范遏制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2024年1月31日前,完成全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审查、拍卖等相关工作,并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三、经营期限

通过拍卖的方式出让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权,经营期限为两年(2024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

四、许可范围

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地域。(根据《绩溪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关于调整绩溪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绩溪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华阳镇、瀛洲镇龙川中心村、上庄镇上庄村)

五、许可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条件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相关标准,坚决防止出现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下店上宅、前店后宅”、与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距离不符合条件、在超市内销售等情况。

六、工作安排

(一)个人申请阶段(11月20日-11月3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本辖区内广泛宣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及本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凡申请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单位或个人,需在11月30日前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将不予受理。

(二)乡镇审核阶段(12月1日-12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材料及经营场所安全条件进行审核,严把安全标准关,杜绝安全条件不达标、虚报申请信息等情况发生。对于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仓,要重点审核安全距离、防潮防漏雨措施、消防设施及有无异地经营等情况。

(三)县级复核阶段(12月11日-12月31日)

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安全审核合格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应急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抽查的方式对其申请材料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安全条件进行复核,且每个乡镇的抽查数不少于3户;对于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烟花爆竹零售店,要实行全覆盖现场复核。复核中若发现经营条件不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应现场给予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说明。

(四)公开拍卖阶段(2024年1月1日-1月9日)

委托第三方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拍卖,并适时将拍卖公告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绩溪县人民政府网进行发布,公开拍卖具体时间及组织方式见拍卖公告。原则上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权起拍价2000元,拍卖所得上缴县财政局非税局,统筹用于乡镇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原则,现有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仓占指标,但不纳入本轮拍卖范围。

(五)考核发证阶段(2024年1月10日-1月31日)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仓通过安全审核的或者通过拍卖获得经营权的,由县应急局组织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核发《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公安局、应急局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各乡镇、市场监管局、交运局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并全面落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和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强化审核把关。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把时间节点,做好本方案的宣贯,准确把握《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严格审查申报的材料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若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由县应急局依法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加强日常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加强监管执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及时整改,严厉打击违规经营烟花爆竹、非法途径购入烟花爆竹、超量储存和异地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体系和经营秩序,确保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