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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绩溪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2024-2026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县应急局

发布时间:2023-10-08 10:08

征集开始日期:2023-10-08 10:08

征集结束日期:2023-11-09 00:00

状态: 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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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烟花爆竹行业高质量安全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对《绩溪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0年-2026年)》(绩应急〔2020〕12号)进行修订,草拟了《绩溪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2024-2026年)》(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热忱期待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并希望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2023年10月8日—2023年11月8日。

二、公示网址:绩溪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

三、公众意见收集途径:

社会各界可于2023年11月8日前,在本页面“我要留言”中在线留言、通过纸质意见邮寄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邮寄地址:宣城市绩溪县行政办公中心5楼F506室;

电子邮箱:jxxyjj8162863@163.com;联系电话:0563-8158072。

(请在信封或邮件名称上注明“《绩溪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2024-2026年)》意见建议”字样,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单位反馈请加盖公章。)


附件:《绩溪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2024-2026年)》(征求意见稿)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8日       



绩溪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

(2024-2026年)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烟花爆竹行业高质量安全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对《绩溪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0年-2026年)》(绩应急〔2020〕12号)进行修订。

一、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四)《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

(六)《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七)《宣城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八)《绩溪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绩溪县人民政府令第9号)

二、规划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各乡镇人口因素及城乡发展需要,通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控总量、削减存量”的方式着力构建规范有序、安全便民、适应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环境。

三、规划要求

(一)实行总量控制。考虑各乡镇行政区划、人口分布、市场需求、安全条件等因素,结合近年来全县烟花爆竹经营情况和“打非治违”工作情况,将全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控制在100家内,且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至少有1家。(详见附件1)

(二)规范布点区域。依据《绩溪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绩溪县人民政府令第9号)、《关于调整绩溪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在全县除华阳镇、瀛洲镇龙川中心村、上庄镇上庄村之外的非禁放区域进行布点,同时,以下区域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1. 消防车辆不能顺畅到达的区域;

2. 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 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 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的;

5. 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 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7. 烟花爆竹零售店周边50米范围内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边缘距离在100米以内的;

8. 距离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低于50米的;

9.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区域。

(三)严格布点条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必须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相关要求(详见附件3),坚决防止出现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符合条件、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等情况。按照“严控总量,削减存量”原则,即日起不再增设安全仓,对于现有的、申请办理延期换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仓),经县应急局审查同意后方可经营。

四、规划期限

本次布点规划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五、保障措施

本次制定布点规划是依法规范烟花爆竹经营条件、加强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及保障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重要举措。

(一)做好政策宣传。各乡镇在辖区应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布点方案,严格落实“两关闭”、“三严禁”,做到政策公开透明;发挥各类媒体,网格员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教活动,引导群众从合法渠道购买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格条件审查。各乡镇要按照本次布点规划要求,严格审查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条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审查表见附件2),统筹协调本辖区申请办证事宜,对申报的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布局和周边安全条件进行初审合格后,集中统一报送至县应急局。对不符合布点规划及安全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应急局依法处理。

(三)加强监管执法。各乡镇要切实履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属地管理职责,牵头组织派出所、村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及时整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和非法渠道进货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建立起便民安全、规范有序地经营市场环境。


附件1

绩溪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表(2024-2026年)

序号

乡镇

2023年实有

零售店(点)数量

规划数

1

长安镇

15(含3个安全仓)

13

2

伏岭镇

14

12

3

上庄镇

10(含1个安全仓)

9

4

板桥头乡

11

10

5

扬溪镇

8

7

6

家朋乡

13(含3个安全仓)

13

7

临溪镇

11(含4个安全仓)

11

8

瀛洲镇

10(含5个安全仓)

9

9

金沙镇

10(含4个安全仓)

10

10

荆州乡

7(含1个安全仓)

6

11

合计

109(含21个安全仓)

100




附件3

绩溪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审查表

审核单位:(公章) 审核人员:         被审核单位:          审核时间:                                                                       

项目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现场情况

审核结论

1选址

1.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1.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1.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不应设置在桥下及涵洞内。

 

 

1.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不允许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设置。

 

 

1.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1.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2外部距离

2.1距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最小距离为:80kg-50m,100kg-60m,200kg-65m,300kg-70m。

 

 

2.2距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最小距离100m。

 

 

2.3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最小距离50m。(采用临时建筑物,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m。)

 

 

3面积

3.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且不应大于200m2。

 

 

3.2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4平面布置一般要求

4.1当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a)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b)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4.2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4.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

 

 

5内部平面布置

 

5.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平面布置,应本着有利于经营安全原则。

 

 

5.2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5.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不应设置床铺。

 

 

5.4专柜销售的内部平面布置,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a)所在商店内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b)设置在商店的侧边且相对独立,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7m。

c)店内最远人员活动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大于8m时,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设不燃材料密实隔断,且隔断至房间屋面板(或楼板)的底面基层。

d)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专柜,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6建筑结构

6.1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钢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

 

 

6.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6.3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6.4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6.5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2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

 

 

6.6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6.7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7消防

7.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严禁有明火。

 

 

7.2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7.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7.4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8电气

8.1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8.2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8.3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

 

 

8.4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9安全警示标志

9.1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