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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征集】关于征求《绩溪县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稿)》修改意见的函

来源:绩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10-12 15:57

征集开始日期:2021-10-12 16:33

征集结束日期:2021-10-18 16:33

状态: 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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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补齐民生短板,助推全面三孩政策实施,推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深入发展,根据《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宣城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宣政办秘〔2020〕77号),年初拟定了《绩溪县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各单位修改意见。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现就修改后的《绩溪县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稿)》再次征求各单位意见。请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本单位职责,再次提出修改意见,县卫健委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县委、政府研究印发实施。纸质版修改意见加盖公章后,请于10月16日前报送至县卫健委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股,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496407167@qq.com,无修改意见请零报告,逾期不报的视为无修改意见。

 联 系 人:邵红慧;

 联系电话:8160317。



绩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12日




绩溪县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2稿)


为加快推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更好满足家庭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助推三孩生育政策实施,根据省卫健委等16部门《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发〔2019〕152号)及《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宣政办秘〔202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全生命周期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提高人口素质、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为主线,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普惠优先、部门协调、属地管理、统筹发展”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体制机制,推进托幼服务一体化发展,支持以社会化服务为主、公共服务为补充提供托育服务,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构建完善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帮助3岁以下婴幼儿健康成长。

二、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按照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要求建成多所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妥善解决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积极构建多种形式、社会广泛参与的托育服务体系。

到2021年底,全县建成1个以上具有地方特色和示范效应的托育机构、至少建成1个普惠托育机构。到2025年,全县城区区域内托育机构全覆盖,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养育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市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不断提升。

推进幼儿园托班建设,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各类托育机构。在全县培育一批可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培育社区(村)亲子家园,规范建设婴幼儿看护点,基本满足婴幼儿家庭入托、看护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对家庭照护婴幼儿的支持和指导。充分保障产假政策的实行,鼓励各类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帮助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推广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举办各类亲子主题活动,邀请学前教育、妇幼保健、儿童心理等方面的专家进幼儿园、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社区,普及各类科学育儿知识及理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资源,开设婴幼儿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专栏或专题节目,加强宣传和培训,提供各类咨询服务。(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教体局、县妇联、县总工会、县计生协,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推进托幼服务一体化。充分发挥现有幼儿园的资源优势,支持新建配套幼儿园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开设招收2-3岁幼儿的托班,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扩建等方式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的有效供给。幼儿园托班由县教体部门负责做好日常监管,县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相关业务指导。(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卫健委、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强化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积极创建社区(村)亲子家园,延伸阵地的服务半径,加大辐射作用。充分落实社区网格责任制,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在有条件的村和社居,探索利用社区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家庭发展服务中心、城市生活e站、儿童之家等阵地为辖区居民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让婴幼儿能够就近享受普惠性、均等化服务。(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县妇联、县计生协,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发挥市场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能全面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形式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深入推进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积极创建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应综合考虑本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形成。具备招标条件的从业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水平;不具备招标条件的,价格主管部门与从业机构通过协商确定价格水平。鼓励支持规模较大的企事业单位为职工建设福利性机构,从医院、学校、青年职工较多的企业中开展试点,为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普惠托育服务。(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不断完善公共场所母婴便民点设施建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符合条件的公共场所的母婴便民点设施新建和原有设施的升级改造,为婴幼儿的临时照护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文旅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县铁路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规范托育机构管理。县直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托育机构管理规范、托育机构设置标准严格进行机构登记、注册,做好备案,同时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日常监管。

1. 做好托育机构的登记、注册及备案。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卫发〔2021〕14号)要求,申请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委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申请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县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申请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县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登记名称原则上应包含“托育”字样,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应当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在《安徽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试行)》实施前已登记开展托育服务的机构,登记名称中可沿用原登记号,但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应当增加托育服务内容,并按规定及时申请变更相关证照资料信息。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报送给县卫生健康部门。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国家、省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登记制度,完善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2. 加强托育机构的卫生监管。各级各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完善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制度,并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县卫生健康部门每年应组织1次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知识培训;卫生健康部门及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依据各自职责,对辖区内从业机构进行管理和医疗、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技术指导,要求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定期开展健康体检、做好卫生保健检查工作,防控各类传染病。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相关部门应做好日常抽查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限时督促整改到位。(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餐饮服务的托育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各级有关部门落实好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餐饮服务从业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做好消防审批,确保托育机构所配备的安保、消防等应急设备符合标准。婴幼儿休息、活动区域应确保视频监控全覆盖。各托育机构应落实婴幼儿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实行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县教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及相关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在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发展落实、财政经费保障、场地建设布局等重点工作内容上切实予以保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体、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按照分工落实相关职责,不断加强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的业务指导、过程监管和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托育机构的安全监管负属地管理责任。(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发改委、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县计生协,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加强托育机构规划和用地保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允许教育、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托育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托育用地,以有偿使用方式予以保障,其有偿使用底价按教育、医卫、福利等用地评估价评估后确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可以抵押,在符合不改变土地用途等相关规定下,若原企业退出,可由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托育企业承担。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创造条件允许在不调整规划的情况下,由企业利用城镇现有闲置且符合卫生、防护等标准的设施进行改造建设,举办托育服务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加强政策保障。根据财政部等国家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有关收入,可以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学校、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鼓励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采取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或者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人才培养推进队伍建设。将托育机构从业人员中所需的育婴员、保育员等工种纳入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全县各级各有关职能部门加强配合,大力培养一批有爱心、有责任心、有知识、有技能的高素质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将职业道德教育作为入职岗前培训、在岗及转岗培训中的必修课,不断强化职前、职中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养一定数量的层次较高、能力较强的托育骨干老师,建设一支专业人才队伍。(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强化综合监管。各级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相关责任。完善协同监管机制,通过部门联动推动落实托育机构举办者自查、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巡查、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随机抽查、乡镇配合协助检查的综合监管体系,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增强违法查处机制,加大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托育机构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各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开展执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建立诚信评价机制,根据托育机构备案、登记等基本信息,各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对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托育机构及时开展相关评价及预警工作。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