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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绩溪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01-04 17:19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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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着力打好蓝天保卫战,巩固提升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创建成果,县政府决定依法启动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现就我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城区禁放范围

西至西环线,北至高速公路,包括上三里村和岱;东至东山、灵山山脚,华龙公路沿线延伸至原炸药库处;南至障山路以南,包括障山路南侧部分厂区。来苏公墓区域除外(具体区域以县政府公告的示意图为准)。

二、禁放启动时间

1、自2018年2月1日零时起,本县下列地点(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禁放区内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洗浴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禁放区内宾馆、酒店(饭店);

  (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驻地;

2、自2018年2月1日零时起至2018年3月2日24时止,提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主城区禁放区内不放或少放烟花爆竹。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率先垂范,自2018年2月1日零时起,除农历腊月廿三、廿四、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三、正月十五外,不得在主城区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3、自2018年3月3日零时起,除农历腊月二十三、二十四、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三、正月十五外,禁止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主城区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依法从严处五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宾馆、酒店(饭店)、物业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对发生本责任服务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在责任服务区范围内不履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存在治安隐患的,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将依法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拨打“110”或案发地公安派出所电话举报举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也可以向处警民警进行现场举报举证。所提供证据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奖励300元。

 

 

                           绩溪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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