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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汛抗旱纪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02 10:52 来源:绩溪县水务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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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防指,广德、宿松县防指,省防指各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防汛抗旱纪律》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2018年6月22日

安徽省防汛抗旱纪律

安徽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2018年6月修订)

 

为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安徽省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对全省防汛抗旱纪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防汛抗旱纪律如下。

一、防汛抗旱工作要深入贯彻“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始终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最高目标。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省长、市长、县(市、区)长、乡(镇) 长对本地防汛抗旱工作负总责。各级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汛期必须在岗在位、履职尽责,因事外出要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对指挥失误、不当,工作措施不力,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损失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二、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的防汛抗旱工作。下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以及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指示、决定、命令。对拒不听从指挥,不执行防汛抗旱指示、决定、命令的,依法依规 追究其责任。

三、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行岗位责任制。有关部门应按分工积极主动地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凡是防汛抗旱指挥部分配的任务,应迅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不得拖延。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或部门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防汛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高效处置防汛抗旱应急事务,不得脱岗、缺岗。

四、 禁止任何单位、任何人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擅自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行洪道内、行洪滩地设置、弃置有碍行洪的障碍物;禁止在行洪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紧急防汛期,应迅速采取措施清除河道、湖泊及行洪区内阻水障碍物,如有阻拦、拖延,应依法严肃查处。对上级政府和防汛指挥部布置的清障任务,必须坚决执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五、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各类防汛抗旱工程存在的严重质量缺陷,消除工程隐患。对暂时无法处置或者不能完全消除隐患的,应及时上报,采取应急措施,并指派专人防守。对因措施不力,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六、 各类防汛抗旱工程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运用办法调度。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不得任意加大、压缩泄洪流量;行洪区的行洪口门堤段和生产堤不得任意加高,当达到规定的水位后,按调度命令,行洪区应及时行洪。

七、 在汛期,当堤防、水库、水电站、闸坝等防洪工程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工程管理单位要实行领导负责制,实行以水工程管理单位职工为主体的巡逻检查制度,曰夜巡查;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人员分段负责防守,日夜巡查,及时报告、处理险情。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视雨情、工情,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力量分段负责防守。

八、 当发生严重干旱时,受旱地区要采取调水、节水、应急送水等措施,确保群众饮水安全,避免出现较大规模饮水困难。对因排灌设备维修管理不善而不能及时运用、有水工程设施和水源而组织抗旱不力,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责任。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储备防汛物资,投入必要的防汛抗旱经费。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和物资管理制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防汛抗旱经费和物资。

十、加强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行蓄洪区、江心洲外滩圩、水库泄洪下游影响区等洪水高风险区监测预报,在人民生命安全可能受到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及时启动预案,各责任人应迅速到位,第一时间预警,果断做好临灾转移。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人员死亡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十一、各地要及时准确全面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和工作情况。发生重大险情、重大灾情、人员伤亡,要在规定时限内报上级防指。各级要建立防汛抗旱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发布防汛抗旱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制度,不得随意对外发布不准确的信息。对缓报、漏报、瞒报、谎报汛情、 旱情、险情、灾情及擅自发布信息造成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 任。

十二、凡参加防汛抗旱的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服从领导,遵守 纪律,不得擅自离岗。对尽职尽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抗命令、临阵脱逃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其责任。

 

安徽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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